以案释法 | 洗澡时请按摩技师揉捏颈椎 竟因此意外身亡

作者:裕安检察 2018-04-10阅读:3493次

金文斌作

一个健康的青年男子,去澡堂洗澡时请按摩技师揉捏颈椎,不料竟因此意外身亡。这事听起来难以置信,但确实就发生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二审法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涉事浴室须向逝者父母赔偿各项损失近113万元;同时,给逝者做按摩的“技师”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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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澡“捏颈”生意外

2017年4月6日晚上9点多,27岁的郭芦与同事小张一起到一家名为“欣岸”的浴室洗浴。两人先在浴池里泡了一会儿,之后请搓澡技师给他们搓背,期间,郭芦想放松一下筋骨,就请技师帮他敲背按摩并拉伸关节。大概20分钟后按摩结束,两人下楼结账。小张洗浴加搓背30元,郭芦洗浴15元加搓背、按摩套餐38元,一共53元……据小张事后回忆,下楼时郭芦就感到有些头晕眼花,两人在浴室大堂内休息了一会儿,大概10点15分一起离开浴室。

离开浴室后没走几步,郭芦就跌倒并无法行走了。小张见状赶紧打电话通知郭芦父亲。没过多久,郭父骑电动自行车来接郭芦回家,但到了所住居民楼的门口,郭芦还是不能行走。后来,郭芦的姐夫闻讯开车送郭芦去医院急诊抢救……一直忙到7日凌晨3点,小张才回家睡觉。然而7日下午3点,小张从单位领导处获悉,郭芦已于当日不幸离世……

医院抢救郭芦的急诊病历有如下记载:

2017.4.6 23∶15患者1小时前洗浴后按摩……致昏迷。……诊断:昏迷待查,脑血管意外?高危颈髓损伤可能?

2017.4.7 9∶15患者现仍昏迷,气插,呼吸机辅助通气。……四肢未见自发活动,……诊断:昏迷待查,颈椎错位?高位截瘫?

2017.4.7 14∶10患者今日中午MRI(头颅)外出检查过程突发出现紫绀,急送回抢救室,约13∶35送回抢救室,全身发紫,……至14∶10分患者无自主心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好好的去浴室洗澡,不到24小时人就没了!悲痛欲绝的郭芦父母一时间惊慌失措,没了主意。此时,郭芦工作单位的领导唐先生给出建议:当务之急,要取得郭芦在浴室洗浴时接受按摩的证据。

当天傍晚,唐先生带着小张一起来到浴室,以小张、郭芦经常拿洗浴小票找他报销,这次费用过高,恐有不实为由,要求核实昨晚小张、郭芦在浴室洗澡、按摩的情况。整个询问过程持续约7分钟,浴室老板和给郭芦做按摩的技师沈良先后参与交谈,一问一答之间,确认了小张和郭芦在浴室洗浴,郭芦接受沈良为他按摩和“掰脖”的事实,唐先生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

经家属报警,警方先后向小张和沈良作了询问调查。小张陈述了当晚与郭芦一起在浴室洗浴,以及离开浴室之后直至送他去医院抢救的过程。沈良陈述了为郭芦敲背及按摩颈椎的情况。12日,应郭芦父母申请,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郭芦进行尸体解剖和死因鉴定。13日,鉴定部门进行尸体解剖。14日,郭芦遗体火化。

2017年5月22日,郭芦父母委托律师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欣岸浴室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4万余元。

6月6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郭芦系颈部按摩后寰枢关节半脱位致右侧椎动脉、基底动脉及右小脑上动脉血栓形成,继而引起右小脑及脑干脑梗塞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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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身份成焦点

郭芦父母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的同时,申请对欣岸浴室进行财产保全,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财产线索,立案庭无法立即启动财产保全措施。2017年5月25日,承办本案的胡培莉法官约见原告律师,告知尽快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6月14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手续一应齐备,法院于当日对被告欣岸浴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同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7月15日,被告委托律师提出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以浴室投有保险为由,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法庭予以准许。

7月17日,法院依法追加沈良及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19日,鉴定机构复函长宁法院:鉴定人将按时出庭。

2017年7月26日,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郭芦父母及被告欣岸浴室各自委托的律师,以及被告沈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无意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事实调查阶段,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鉴定人在回答双方代理人发问时明确表示:“……(逝者)排除了既往颈椎病变的基础,寰枢关节半脱位还是新鲜的;没有发现血管病变基础;没有自身凝血功能异常的基础;没有必要做参与度鉴定……”两原告、被告欣岸浴室及沈良对鉴定专家的证言均无异议。庭审中沈良承认,他没有相关证书,平时居住在欣岸浴室内,接受欣岸浴室管理,所做的搓背、按摩收入由欣岸浴室统一收取,他按月提成50%。

由于原告方需要补强证据,当天庭

审没有安排双方进行法庭辩论,法庭告知双方将择期再次开庭。

8月17日,第二次庭审如期进行。法庭上,双方围绕被告沈良的身份属性举证质证,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欣岸浴室对外经营,统一收取消费者的费用,被告沈良只是在欣岸浴室工作的技师,沈良造成的对消费者郭芦的损害后果应该由欣岸浴室承担,担任技师的沈良作为雇员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欣岸浴室的代理人则认为,沈良平时不受欣岸浴室管理,也没有底薪,一天擦几个背,就拿多少提成,相当于多劳多得。因此,沈良与欣岸浴室是合作关系,主要责任应由沈良承担。欣岸浴室还表示,浴室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愿意在保险理赔范围20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逝者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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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连带赔

2017年8月17日庭审所有程序完毕后,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欣岸浴室应赔付原告郭芦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112.8万余元;被告沈良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胡培莉解释判案理由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对郭芦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比例如何确定。首先,本案是侵权之诉,保险公司与欣岸浴室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承担保险责任,欣岸浴室可依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另谋途径解决。其次,另外两个被告的责任问题,实质是欣岸浴室与沈良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胡培莉指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须受雇主的指挥管理。雇主可以监督雇员的工作,对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工作纪律等享有一定的处分权。而合作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的目标而采取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欣岸浴室主张自己和沈良是合作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沈良也不予认可。而沈良在庭审中自认的内容,以及他在警署所作询问笔录的记载表明,欣岸浴室与沈良之间基本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欣岸浴室是沈良的雇主。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培莉说,被告欣岸浴室作为雇主,应该明知为其提供劳务的沈良不具有从事按摩的相关资质,然而欣岸浴室仍放任沈良为来浴室的消费者提供按摩服务,致使作为雇员的沈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郭芦受伤以致死亡,故被告欣岸浴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沈良对郭芦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与被告欣岸浴室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消费者的逝者,生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被告沈良

提供的仅30余元的搓背、按摩服务,被告沈良不具备按摩相关资质应该了然于心,但逝者仍然让沈良提供按摩颈部等服务,逝者对自身亡故后果也存在过错。胡培莉认为,法庭是综合上述各项因素,根据逝者、被告欣岸浴室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逝者自担10%的责任,被告欣岸浴室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沈良就被告欣岸浴室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欣岸浴室不服提出上诉。欣岸浴室认为,搓澡技师在浴室住宿是行业惯例,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逝者死亡原因是技师操作不当,理应由技师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至于逝者自身责任比例,应以30%为妥。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沈良承担主要责任,欣岸浴室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法院认定欣岸浴室构成主责,则改判欣岸浴室承担70%的责任,受害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欣岸浴室与沈良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审法院根据引起逝者死亡的各行为的原因力比例及各方的过错大小,认定应由欣岸浴室承担90%的责任,逝者自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2月,郭芦父母已就本判决向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普法讲堂

依法经营方可无忧

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竟因一次普通的按摩遽然逝去,实在让人扼腕叹息。人的一生,总有一些意外不期然与我们相遇。有的让人惊喜,有的让人惊骇。世事无常,生命脆弱。所谓“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然而,人在世上,自不可事事谨小慎微,但也不能处处马虎大意。尤其对某些事情的为与不为,应当心存戒惧。掩卷而思,本案可以给我们这样一些思考。

第一,为与不为之间,应当存有敬畏之心。毫无疑问,本案的受害者是逝者郭芦和他父母。但是,欣岸浴室和雇员沈良其实也是受害者。那么“加害者”是谁呢?在欣岸浴室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明确记载:“公共浴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假设一下,如果欣岸浴室严格按照《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设按摩服务项目,或者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聘请有资质的按摩技师从事按摩服务,那么本案的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再假设一下,如果雇员沈良知道自己不具有按摩技师的资质而不为郭芦做“掰脖”这样的危险动作,那么本案的悲剧就肯定不会发生。还要假设一下,如果郭芦能够清醒地意识到按摩尤其是做颈部按摩必须由有资质的技师进行才可以放心,那么他就不会轻易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这一系列“假设”得以成立的条件,就是人人心中该有的“规矩”意识。对规则乃至法律的轻视甚至蔑视,是众多悲剧发生的元凶。

第二,意外发生之后,要有证据保全意识。意外伤害发生后,对重要证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日后维护权益十分关键。本案中,逝者郭芦与欣岸浴室之间最初仅有一张浴资小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郭芦在浴室是否接受过按摩服务,技师对郭芦是否做过“掰脖”动作,浴资小票无从证明。因此,原告方提供的那段时长约7分钟的录音显得至关重要,它与急救病历、鉴定意见以及警方向逝者同事小张、浴室雇员沈良所作询问笔录一起,构成了浴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完整证据链,牢牢锁定了本案两名被告的赔偿责任。

第三,解决纠纷之道,须循合理合法之径。伤亡事故牵涉当事各方重大的责任和利益。从事故发生到纠纷解决,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受害方还是加害方,冷静和理性的态度显得尤为可贵,依循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是唯一可取的办法。本案当事各方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逝者遗体得以在一周内完成火化,两名被告对鉴定结论的坦然接受,这些都显示了当事各方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正是由每一个个体对法治的尊崇聚合成就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