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用药需有明确指征。应采用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且清楚的老药,避免使用尚难确定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单药有效的避免联合用药。用药时需清楚地了解妊娠周数,在妊娠头3个月是胚胎器官形成期,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如应用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时,要权衡利弊以后在决定是否用药。若病情急需,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则应先终止妊娠后在用药。
抗感染药物
抗菌药是妊娠期间最常用的药物,抗菌治疗学的一般性原则同样适用于妊娠期。然而妊娠期的生理改变,往往影响药物的药动学过程,为使感染部位达到足够的药物浓度,剂量应进行调整。例如青霉素和头孢菌素类在妊娠期间血药浓度较低,因而应增加剂量。子宫内药物难以达到的部位是羊水,除有少量药物经羊膜转运到羊水中外,大部分药物必须先通过胎盘转运到胎儿,而后再由胎儿体内排泄到羊水中,因此,子宫内感染的治疗必须高剂量静脉注射抗菌药物。
妊娠期间可安全使用的抗菌药物:①青霉素类是最为安全的抗菌药,大量研究未发现对胎儿或胚胎有毒性;②第三、四代头孢菌素也已广泛用于妊娠期,这类药物也较易通过胎盘屏障;③红霉素是治疗妊娠期支原体感染的重要药物,由于较难通过胎盘屏障以致对胎儿没有治疗作用;④克林霉素可通过胎盘屏障并在胎儿组织内达到治疗浓度,常用于治疗羊水内和分娩后耐药的厌氧菌感染。
妊娠期间慎用或禁用的抗菌药物:①氨基苷类除庆大霉素属C类,其余多属D类。可以通过胎盘,使胎儿听神经损害率增加;②四环素属D类,在胎儿骨和牙发育期间给四环素(妊娠4-5个月),使骨和牙齿黄染,骨骼发育不全;③氟喹诺酮类多属C类,在未成年动物可发生负重关节的关节病,,妊娠期禁用;④磺胺类与甲氧苄啶多属叶酸合成抑制剂,复方新诺明(磺胺甲恶唑与甲氧苄啶复方制剂)在妊娠最初三个月期应用,使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提高,应禁用。
抗病毒药:阿昔洛韦和齐多夫定属C类,近年来在治疗获得性免疫缺陷症的妊娠妇女中表明,齐多夫定治疗组与安慰剂组比较,婴儿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机会降低67.5%,作用明显。
抗真菌药:妊娠期间容易患白念珠菌行阴道炎,局部应用克霉唑(C类)、咪康唑(C类)以及全身性应用两性霉素B(B类)均未见有致畸报告。有证据表明氟康唑、酮康唑、氟胞嘧啶和灰黄霉素在动物有致畸和胚胎毒性。
作用于心血管疾病系统的药物
抗高血压药:妊娠妇女中5-10%并发高血压或子痫,应进行适当治疗。常用药物有:①α受体阻滞剂,多属C类。妊娠期间单用哌唑嗪治疗仅有少量报道,多与β受体阻滞剂联合应用;②β受体阻滞剂,多属C类。在妊娠期间β受体阻滞剂广泛应用于高血压、甲状功能亢进及母体、胎儿过速型心律失常;③中枢作用的降压药,属B类。甲基多巴、可乐定由于具有一定安全范围,常用于治疗孕妇高血压;④血管扩张药属C类。单用肼屈嗪或与其他抗高血压药合用对妊娠高血压即安全又有效;⑤钙拮抗剂属C类。硝苯地平和其他二氢吡啶类药物用于治疗妊娠期间高血压有较好的疗效,但对母亲和胎儿的安全性尚需进一步研究;⑥利尿降压药属C类。噻嗪类、呋塞米及储钾利尿药对人类均没有致畸作用,但胎儿在出生后常常出现少尿,血浆低钠、低钾、低渗。妊娠期只有在其他治疗措施失效时才考虑使用这些利尿药;⑦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属C或D类。妊娠的中间和后3个月中服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可致胎儿发育迟缓、胎儿肾衰、羊水过少及头骨发育不全,在新生儿时期产生低血压、无尿或少尿等。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使胎儿血管扩张、血压下降及胎儿循环损害。
抗心律失常药和强心苷:妊娠期间发生孕妇和胎儿心律失常可能危及母亲和胎儿的生命,应进行药物治疗。常用药物有:①地高辛属C类。孕妇使用治疗剂量,未发现致畸或对胎儿有毒性;②奎尼丁属C类。由于有发生室性心律失常的危险,故应在医院心脏监测下给药;③普鲁卡因胺属C类。易通过胎盘,可作为未明确诊断的复合性心动过速急性治疗的一线药;④利多卡因属B类。若血浆浓度高则对新生儿有中枢抑制作用;⑤维拉帕米属C类。在母体用药后,可成功地使胎儿心律失常转复,但理论上维拉帕米可减少子宫血流量,因而谨慎使用;⑥胺碘酮属D类。胺碘酮对胎儿心脏及甲状腺功能有影响,在妊娠的最初3个月避免使用,仅用于对其他治疗无效而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者。
抗凝血药和溶栓药:妊娠是一种高凝状态,静脉血栓栓塞是一种主要并发症,发生率1/1000,肺栓塞是孕妇死亡的最常见病因,抗凝药常用于阻止有栓塞倾向妇女血栓栓塞的发生。常用药物有:①香豆素类属X类。孕妇在妊娠6-9周用药可出现华法林症状,接触过华法林的胎儿中约有50%末端发育不全而出现手指缩短。在妊娠中间和后3个月期间应用香豆素衍生物与胎儿中枢神经缺陷、小头畸形、脑积水、精神呆滞和视神经萎缩等有关;②肝素属C类。由于肝素分子量大,不能通过胎盘,故对胎儿是安全的。妊娠期间长时间肝素治疗的主要危害作用是孕妇骨质疏松和血小板减少。在分娩当日,剂量应减少到每12h7500U或更少,以降低过度出血的危险。同时应检测凝血酶原时间,若延长则提示有产生并发症的危险,应给予鱼精蛋白进行对抗。
作用于神经系统药物
阿片类镇痛药:以吗啡为代表的阿片类镇痛药都能通过胎盘,多属C类。孕妇长期应用吗啡成瘾者其新生儿也可出现戒断症状,临床尚未发现对胎儿有致畸作用。目前哌替啶用于分娩镇痛较为广泛,但应用不当可致新生儿呼吸抑制,哌替啶对新生儿的影响与产妇用药量及用药至胎儿娩出的时间间隔有关,产妇肌内注射或静脉注射哌替啶后1h内分娩者,对新生儿呼吸并无明显抑制,若用药后3h内分娩者,其新生儿最容易出现呼吸抑制。
解热镇痛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的非甾体抗炎药多属C类,妊娠后期为D类。阿司匹林常用于妊娠期间的疼痛、炎症,低剂量阿司匹林(40-150mg/d)可防止妊娠高血压、子痫和子痫先兆。尽管阿司匹林没有妊娠最初3个月的致畸作用,但在后3个月特别是在分娩前使用应特别谨慎,阿司匹林干扰母体血小板血栓素A2的合成。若用高剂量的阿司匹林时,药物通过胎盘可能抑制胎儿环加氧酶,干扰胎儿其他前列腺素合成,引起分娩时中枢神经系统出血。
麻醉药: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妊娠早期使用一次麻醉药可引起胎儿畸形,但在分娩期间应用全麻药对新生儿可能产生呼吸抑制,在分娩前应尽可能短时间的接触麻醉药。
抗癫痫药:妊娠期间癫痫发作对母亲和后代都是危险的,癫痫发作可致死产、小头畸形、智力迟钝等。一般认为妊娠期间发作需适当治疗,然而几乎所有抗癫痫药,包括卡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扑米酮和丙戊酸可致先天畸形。卡马西平属C类,其余属D类。抗癫痫药的选择应该使癫痫发作得到最适控制,并适当补充叶酸,对于癫痫大发作,现认为卡马西平和苯二氮卓类是首选药。使用卡马西平增加神经管缺陷的危险性约为1%,神经管缺陷可在妊娠18周期间通过测定子宫内甲胎蛋白及胎儿超声发现。妊娠期间苯妥英钠治疗可出现一系列畸形,其异常包括颅和面部畸形,远侧的骨和指甲发育不全、生长不足、智力迟钝和心脏缺陷。对于癫痫小发作,以乙琥胺为代表的丁二烯按压胺类是妊娠最初三月的首选药。
苯二氮卓类:以地西泮为代表的苯二氮卓类属D类。在妊娠期间应用苯二氮卓类可能损害胎儿神经发育,裂唇或裂萼发生率也可能增加。
抗胆碱药:以阿托品为代表的抗胆碱药多属D类。阿托品易通过胎盘,对胎儿呼吸运动有影响,而对心率没有影响,未发现先天性畸形。
抗组胺药
大多数抗组胺药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属B类和C类。目前仅发现溴苯那敏与畸形有关,65例妊娠早期服用溴苯那敏者中有10例发生胎儿畸形,很少报道其他抗组胺药在人类有致畸作用,但对孕妇使用抗组胺药的安全性问题尚无肯定的结论,因此妊娠3个月以内的孕妇一般应禁用抗组胺药。
降糖药
胰岛素属B类,不能通过胎盘,围生期用于控制血糖,可降低糖尿患者胎儿死亡率及畸形率。孕期使用口服降糖药磺酰脲类(甲苯磺丁脲)疗效差,并有致畸报道,应禁用。双胍类(苯乙双胍)对孕妇及胎儿的不良反应较重,属禁用。
止吐药
恶心、呕吐是妊娠早期常见症状,有些患者需要治疗,常用的止吐药为氯丙嗪、异丙嗪,属C类,应慎用。美克洛嗪和赛克利嗪为哌嗪衍生物属B类,目前流行病学调查及动物实验尚未发现有致畸作用,但仍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性激素类药
妊娠期间雄激素和女性激素均不应使用,因可引起男婴女性化,女婴男性化,孕早期用己烯雌酚可致女孩青春期后的阴道腺癌、透明细胞癌的发生,还可以造成胎儿生殖器官畸形。
产科用药
β2受体激动剂:利托君是目前最常用的治疗早产药物之一,属B类。用于延长48h分娩是有效的,但用药孕妇常伴有多种不良反应,主要是由于激动子宫外β2和β1受体引起的。
非选择性环氧酶抑制剂:吲哚美辛用于延长妊娠7-10d是有效的,但存在可能的不良反应包括孕妇持续性肺动脉高压和坏死性结肠炎,应慎用。
硝酸甘油:由于产前、产中或产后紧急子宫舒张。可用静脉注射、贴剂或舌下含服方法给药,低剂量时(50-250mg/次,重复3次)对孕妇和胎儿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