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日报,日前,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
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由区县政府指定的
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提供九项服务。
《方案》明确指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市属国有企业重点企业退休人员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对企业已退休人员集中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步推进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这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哪些人适用该《方案》?
据介绍,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适用本实施《方案》。
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所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实施方案;中央驻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时间推进(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移交费用标准另行制订。
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于2016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移交费用由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接收地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接收工作,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是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
“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市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
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后,当地提供哪九种服务?
一是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是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三是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核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
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对行动不便以及高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帮助解决困难。
五是协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属申领死亡待遇,及时更新维护人员信息,并告知有关企业。
六是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七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八是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九是指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据介绍,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企业要主动对接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确保交接前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无缝衔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保障资金,加快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设施建设,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和合法待遇。
退休人员涉及的6个方面问题如何交接?
1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交接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移交以企业参保地为主,兼顾企业所在地、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地,确定接收区县。
2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交接
现由企业保管的退休人员档案(含党员档案),移交给接收地的区县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移交前,企业对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实施数字化处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或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移交区县档案管理部门。
3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市委直接管理(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两江新区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保管;区县党委管理和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的档案,分别由区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保管。
市委直接管理(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两江新区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国资委党委、两江新区党工委保管;其他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保管,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现由企业管理的退休党员,应当在核定党费缴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纳入居住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5活动场所交接
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的室内、室外活动场所,原则上按现状无偿划转给活动场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确无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乡镇(街道)不得将活动场所划转作为接收其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
6社区职能移交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原企业内设的社区家属委员会及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不再承担社区管理服务职能。
各区县政府按照在原企业社区通过民主程序依法依规组建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社区的法定管理服务职能。
对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较多,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可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安排1―2名原从事退休管理工作人员进入社区工作,其待遇由社区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规定标准低于原企业支付待遇部分由企业核定并发放。
在过渡期内,社区运行经费低于各区县统一预算标准的,由区县财政负责补足;高于各区县统一预算标准的,由企业负责补贴。
重庆日报记者 杨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