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鑫宝总监李俊波解读最新《深圳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财经与观察 2017-07-06阅读:574次

深圳市金融办在7月3日晚间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厦门市、广东省、上海市后,又一个地区性重磅P2P网贷监管办法。

星鑫宝总监李俊波对此进行了解读。

强化属地监管

在该《意见稿》中,对设立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提出了八大准入门槛,包括强化属地监管,要求经营地、注册地、数据管理储存地必须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资金结算账户必须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的分支机构,资金存管合作银行必须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同时还对备案机构的董监高提出了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进一步明细了监管需求。

“深圳此次颁布的监管细则全面涵盖了准入、监督、管理等内容,总体看来,虽然与其它地区相比更为严格,在细则上要求更多,但是指引明晰、操作性强。”星鑫宝总监李俊波表示,“对于整个行业监管趋严的形式,我们很早就开始了各项自查自检的准备工作,尤其是针对属地化管理要求这一主要内容,我们是有充分准备的。比如像我们已经签约的上海银行,就是在深圳有着一级分行的。”

部分平台将深受影响

较之厦门市、广东省和上海市所发布的监管办法,深圳版监管办法在强调“属地化”管理方面的要求是一大特点,即“本地注册经营、本地数据储存、本地资金存管”,而深圳版监管办法有可能预示着未来“属地化”监管将成为各地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

而针对此,以目前情况来看,很多深圳平台都要进行相应整改。

尤其对存管银行一项的要求,将会对部分已签约存管平台引起非常大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深圳地区已有100余家平台与商业银行签署了资金存管协议,其中有40余家平台是与江西银行、厦门银行、海口联合农商银行、新网银行等11家在深圳市内没有分行以上(含)分支机构的银行签约,按照此次监管办法,这些平台目前都无法完成备案工作。

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机构备案的准入条件细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风控合规部门,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三)建立了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六)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七)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