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楼盘不得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

作者:乐居 2017-07-10阅读:5839次

乐居讯 近日,为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纠正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和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行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楼盘。

附:全文通知

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有媒体和群众反映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此问题,我管理中心高度重视,积极响应,采取行动,排查投诉楼盘。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纠正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和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等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为切实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销售商品住房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一)将项目“五证”报送我管理中心备案。

为确保贷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部取得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后一个月内,应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二)允许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内的付款方式中,必须主动标注有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允许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

(三)对允许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大厅摆放有关允许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宣传资料,并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公示系统中的“项目概况”上自行公布和标注在售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内容。

(四)禁止变相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取消购房优惠、不合理约定购房款支付期限等方式,增加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肃查处违规楼盘。

我管理中心将加强对我市被投诉楼盘的排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以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坚决维护我市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