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肝损害不能诿过于中药 文/吴侃阳 杨观虎

作者:中医家 2017-10-23阅读:939次

中药肝损害不能诿过于中药 文/吴侃阳 杨观虎

近期,香港《凤凰周刊》第517期发表了一篇曾鼎记者的文章——《大陆中草药肝损害调查》,其言论与昔日在比利时发生的所谓“中草药肾病”一样[1],都是把矛头对准某些特定的中药成分,而不深究问题真正的根源之所在。

当年比利时某西医将中药用于减肥,却违背中药的使用规律,让患者长期大剂量服用木通、防己一类的中药,导致多人罹患肾衰竭甚至出现死亡案例的严重中药中毒临床事故[2]。然而遗憾的是,事后人们却轻率地把事故的责任归咎于中药的毒性,除了将这次事故命名为“中草药肾病”(之后更改为“比利时肾病”)之外[3],甚至还无理地将含有所谓“马兜铃酸”毒性成分的相关中药都予以禁用[4-5]。

在这里,笔者完全赞同凤凰周刊记者曾鼎先生关于重视中药肝损害的呼吁,但针对曾先生的文章也提出自己对于事故根源的不同分析与看法。笔者以为,所谓的中草药肝损害医疗事故、以及所有的中药中毒事故的“凶手”一定得找出来。不然的话,还会有一系列的中药中毒事故频繁发生,既伤害着广大民众,也阻碍中医药的传播与发展。

  • 1、外行使用中药,焉能不出事故?

笔者仔细拜读过曾鼎先生关于《北京地坛等16家大医院医生齐发声:中草药肝损害秘而不宣坑害了谁》一文,只觉得其提出了问题,但论证的主题并不明确,其内容也较为偏颇,不但没有说明问题发生的真正根源,只是围绕所谓的中药毒性成分问题讨论,其结果于事无补,反而只会将人们的视线引向禁用中药的错误思维之中去。对于中药中毒问题,最有发言权的当然也只能是中医师,可是曾先生通篇都没有提到走访过传统中医药专业人士,反而只是以那些无法作为专业探讨的非一手病历调查资料作为依据。显然,这种取向很不客观,不仅起到误导作用,而且根本不具备学术性与权威性。

事实上,无论中草药导致肝损害案例的比例是多少,这种探讨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因为其没有认真追究中草药导致肝损害真实原因。笔者以为,曾先生既然想涉足中药中毒问题,就应该懂得中西药物中毒的机理完全不同,而且并不具备学术共通性;西药的毒副作用主要体现在药物的毒性成分上,所以其中毒过程相对清晰;而中药的毒副作用则主要出在“药证相反”的运用过程中,其中毒问题与药物的成分关系不大,如若以中医“辨证论治”为主轴,其中毒过程同样也相对清晰。

中药临床运用所遵循的是“四气五味”学术规范,而用药规律则以临床辨证作为依据。譬如患者的临床辨证为寒证,如若医者处以热药,则为正治,可以立见疗效;如若医者误用寒药,则为雪上加霜,由于“药证相反”,立即就会在临床上出现毒副反应。这就是说在中医临床上,中医师所用中药含有什么成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所用中药是否适合于患者的身体现状(病态证型),如若药证相符,即刻可以见效;如若药证不符,则无任何效应;如若药证相反,必然会出现毒性反应。这种临床特点主要是由于中医学说“整体调节”“辨证论治”的学术规律所决定的。

所以说,依据西药中毒的成分规律来探讨中药中毒机理的做法只能被认为“牛头不对马嘴”。应该说那些西医专业人士根本就无法理解。所以他们也就只能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来看待中药中毒问题了,似此,他们当然会感到困惑,会感到无奈,会感到极为复杂;说得难听点,该文章中所涉及的某些西医人士对于上述问题的感叹只能折射出他们对中医药知识的无知。

我们知道,中西医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学术规律,现在的问题在于人们不去尊重中医学的学术规律,不断催促中医药必须科学化,强迫并改造中医抛弃传统的学术规律以与世界接轨。问题在于不少人所鼓吹的所谓的“中医科学化”,就是去掉中医的理与法,而仅仅只留下方与药为西医临床所用,这种做法的结果,只会大量增加盲目使用中药材“杀人”的隐性庸医凶手,只会大量增加中药中毒事故的临床发生率。中药的临床毒性反应并不与其所谓的毒性成分存在着必然的关系,主要取决所用中药的性味归经是否适合患者的实时病态证型。在传统中医师笔下,即使含有毒性成分的某些中药都会成为治病的良药;而在那些不懂得中医药知识的人手里,即使不含毒性成分的某些中药,一样都会导致中药中毒的临床医疗事故的发生。

有人不是常常抱怨自己不明白中药的毒性机理吗?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请放下你们那种毒性成分论的思维,而代之以中药使用中所规定的禁用、慎用等相关用药规则、以及中医关于"辨证论治"等学术规律就行了。

中药肝损害不能诿过于中药 文/吴侃阳 杨观虎

  • 2、何首乌何罪之有?

如今,由于人们滥用何首乌而导致所谓的肝损害案例较多,有人竟然又对中药何首乌口诛笔伐,要向何首乌下毒手,试图将其推向断头台;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中医药的学术规范,也不符合通用的学术规则。该文章中所有的被访者几乎众口一词,都说何首乌所含蒽醌类成分如大黄素是导致肝损害的元凶,因为其可引起实验动物肝损害。其实这种说法很牵强。如若长期大剂量使用何首乌,其所含蒽醌类成分如大黄素或许会导致实验动物肝损害,但由于传统中医师根本不会在临床上如此使用何首乌,故而笔者搜集古医学文献也并见到肝损害的相关记载。

其实道理很清楚,长期大剂量使用任何药物(包括西药),都会出现药物中毒事故,这属于不当用药,而并非药物本身的问题。所以说何首乌并没有杀人,充其量其原罪也只是凶器而已,而使用何首乌杀人的凶手则是那些不当使用者,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首乌伤害人的人就是凶手。

何首乌出自《日华子诸家本草》,临床所使用的何首乌饮片一般分为制首乌和生首乌。制首乌具备培补肝肾,补益精血的效用,常用于血虚,眩晕,失眠,须发早白,腰膝酸软,遗精,崩漏,带下,肠风下血,久痢等症;而生首乌具备润肠通便,解毒截疟效用,多用于肠燥便秘,瘰疬,久疟等病。煎浓汁外涂疮疖,疥癣有效。由于临床使用何首乌治病存在着生熟之别,所以在临床使用何首乌时必须依据中医“辨证论治”的使用规律,不可错用。显然,上述使用者或许并不懂得生、制何首乌的不同特性,如若误用生首乌来乌须发,长期不当服用肯定会损伤胃肠功能。依据中药关于何首乌性滋腻特性的认知,即使使用制何首乌乌须发,长期服用也会导致湿邪困脾,影响到脾胃的功能。

上述“久服湿困”的问题在几乎所有的中医药文献中都有着清楚的记载,中国中医药教材《中药学》中所提示的使用注意事项中说道:“大便溏泄及湿痰较重者不宜服”;若不遵照该提示而乱用,必定加重湿邪为患,尤其是对于脾胃功能孱弱者来说则更是如此。所以说无论是生、制何首乌,任何一味中药材都有着各自的特殊使用规律,必须严格遵循。

该文章中引述安徽医科大学许某2005年所开展的一项覆盖全国16家大型医院的药肝回顾性调查报告称:“1,200例药物性肝损伤病例中,中草药的致病因素占20.6%”。而来自重庆第三中医大学新桥医院的一篇论文显示,“中国从1994—2011年的24,112例药物性肝损伤病人中,中草药是导致中国药物性肝损伤的第二大原因,占18.6%。排在药肝比例首位的是西药中的抗结核药,占将近1/3”。人们不禁要问,能够导致肝损害的西药何其之多,为什么它们都可以用于临床、而唯独何首乌被拉出来如此鞭挞呢?上述统计资料表明,能够导致肝损害的还是以西药多见,是不是由于这些西药致毒的“整个过程清晰”,人们对它们的毒性就都可以漠视呢?

要说“做出及时调整与处理”,应该说中医临床比西医做得更好,中医临床的每一次复诊,中医师都会通过“四诊”来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并在方剂上做出适当的调整。只不过西医所依据的是那些检验资料,而中医则是找寻患者服药后身体的反应与变化。正如前述,中医临床使用何首乌这类滋腻中药时,会特别关注到患者是否会出现头重、怠倦、脘闷、腹胀、纳呆等湿邪困脾等问题,而这样一些关键的学术思维是滥用中药的非中医业者根本就不可能知晓的。

显然, “调整与处理”无非是停用或疗程之间隔使用,或者再用另一种药物来制约其毒性成分;当然,所用的另一种药物照样存在其他毒性成分,还得用新的药物来制衡,所以西药在临床上所导致的药源性疾病更为常见。相对来说,中药的“调整与处理”就简单多了,湿邪困脾加用健脾祛湿的中药辅佐,问题就可以轻易解决;而对于素体脾虚之人,在使用何首乌一类滋阴补血药物的同时,加上党参、白术、茯苓、陈皮等几味中药配伍,根本就不会出现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将中医药的传统学术理念广为宣传,让人们在使用中药时注意到中药的使用规律,了解到不当使用中药的危害性;而不是由于某些中药不含有所谓的毒性成分就可以随意乱用,更不是在滥用中药出现问题之后,又不负责任地将罪责推向中药的毒性成分。

该文章还引用了302医院肝衰竭诊疗与研究中心的论文资料,该文“分析了177例急性肝衰竭患者的病因,发现其中30名患者的病因是中草药,占去将近1/5的比例”。我们暂且不说服用中药中毒的这些人用药不当的问题,上述所统计出来的资料本身就很清楚地说明作者的偏执。在177例急性肝衰竭案例中,中药中毒仅只占1/5,而4/5则为西药中毒,难道人们为了让西医治疗结核之类的疾病而赌上性命就会有“必要”吗?笔者以为,身为医学学者应该懂得尊重医学学术规律的客观性,应该注意到几乎所有的中药中毒医疗事故都出在不依据中医药学术规律而滥用中药的问题上。

此外,曾先生还谈到中药的标签问题,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完全应该做出更改。中药标签的更改必须依据中医学说的学术规律,而不应该像现在这样罗列出一大堆西医病名。我们在相关的中成药中,应该依据中医的学术规律清楚地注明该药使用的相关事项,以防止不懂得中医的西医医师与患者乱用。譬如四物汤。除了要注明组成药物的饮片名称、具体功效之外,还应该注明具备(脾虚湿盛)证型相关症状的人慎服,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药证相反)问题。

我们历来都在强调,中医药疗法的特色是“辨证论治”,其临床宗旨就是“有是证,服是方”,没有哪一个方药能够治疗百病,也没有那味中药能够大剂量地长期服用。应该懂得,由于中医学说属于进行整体调节的纠偏医学,可以说任何中药都存在双面刀刃的特性,过度使用,反而只会导致机体阴阳出现新的不平衡。

关于生病的概念,中西医的认知是不一样的,西医主要依据检验资料来判断的;而中医则认为“有症即为病”,即患者只要感觉到不适就是生病。身体虚弱问题在中医临床就是生病,需要进行身体素质上的适当调补;西医临床常常将这样一些患者归类为“亚健康状态”。

笔者以为,身为医生,当自己无法帮助患者提高身体素质时,我们应该懂得尊重患者的选择;而当患者不遵循中医的学术规范、乱吃中药的时候则应该规劝患者遵从中医的学术规律,而不是如此指责患者;更不应该在自己并不懂得中医学术规律的前提下,肆意以“哪来的药物调理一说”来全盘否定中医。事实上,中医药疗法治病的思维就是对患者进行整体调节,通过改善患者体内环境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中药肝损害不能诿过于中药 文/吴侃阳 杨观虎

  • 3、凶手好寻,就是不依据中医药学术规范使用中药

曾先生在文章中说有人感叹导致所谓的中药肝损害医疗事故的“凶手难寻”,笔者认为这是凶手定位的问题,如若将“凶手”定位为中药的毒性成分,那当然就会存在这种“难寻”的感受,因为中药不是西药,借用西药的学术理论来诠释中药,那显然是行不通的,这是一种很普遍的错位学术认知。

中医药有中医药的学术规律,中药的有效成分只能是中药饮片,中药的临床使用只能够依据药物的“四气五味”与“辨证论治”学术规律,而那种将所谓中药肝损害追究其毒性成分的做法是一种不尊重中医学术规律的霸道行径;用西医药规律来分析中药中毒的学术规律当然只会是死路一条。由于中西医之间并不具备学术的共通性,可以认为文章中所接受访问的那些人哀叹“凶手难寻”是一种必然现象。

如若曾先生将上述中药中毒事件的起始因末认真审视一下的话,他就不难发现应该将导致事故的“凶手”定位为没有严格遵照中医学说用药规律的使用者。事实上,无论是单味中药、或者综合方剂,无论它所含成分如何,只要是不遵照中医药学术规范使用,都有可能出现“药证相反”问题而出现中药中毒现象。就像所谓的何首乌肝损伤事件一样,任何滋阴药物都具备润肠通便的作用,长期过量使用,都会使得湿邪困脾,导致出现脾胃功能受损的中毒现象。曾文在“叵测的中西医”一节中披露说:“中国大约70/%的中成药是由综合医院的西医医师开出”,由此可见,中药中毒事件出现的重要缘由应该与此相关,不懂中医的西医师如何保证能够正确的使用中成药呢?

类似的案例实在是太多,大量出现的龙胆泻肝丸中毒事故也是一样,由于对于中医药缺乏正确的认知,有些人将龙胆泻肝丸当作保健药物长期服用,有些人擅自长期服用龙胆泻肝丸就只是为了“加强肝脏功能”,而这些人后来都出现肾衰竭问题。很显然,患者在不具备肝胆实热证的状态下长期服用这种苦寒方剂,其结果必然会损伤机体阳气而出现肾衰竭问题。

上述显示,仅仅将中药中毒事故发生的根源着眼在中药的毒性成分是一种偏见,也是一种转移医疗事故责任的可耻行径;因为导致中药中毒临床事故频频发生的凶手不是所谓的中药毒性成分,而是那些不懂得遵循中医学说学术规律而又滥用中药的人,他们对中医学说的无知导致他们以中药材为凶器来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曾先生所定位的中药毒性成分不是什么凶手,而只是凶手作案所使用的凶器而已。真正的凶手,就是那些不尊重中医药学术思维的使用者,是他们搅乱了中西医之间的学术思维,使他们改变了传统中医药的临床用药模式,从而导致如此之多的中药中毒的临床事故。

中药肝损害不能诿过于中药 文/吴侃阳 杨观虎

  • 4、中药无毒论源自于中药成分论

我们有些中医师由于存在“药食同源”之说,对于人们指责坊间所流传的中药无毒的说法源自于中医行业常常会感到纳闷。其实“同源”并不是同用法,也非同功效,只是指药食都来自大自然而已;食物是用来维持生命的,而药物则是用来治病的,二者不可混为一谈。除了人们错误以为依据“药食同源”的说法是指二者都不存在毒性问题而乱用之外,有些学者则是依据西药“成分论”规律将中药分为有毒类中药与无毒类中药,以至于误导大众以为无毒中药可以随意使用,而毫不顾忌中药的“四气五味”特性有可能导致“药证相反”中毒问题。

我们可以从随便一篇论及养生问题的文章中找到类似的问题。笔者曾经拜读过一篇介绍罗汉果的文章,说罗汉果里含有多量葡萄糖,可以清肺止咳,润肠通便,对于肺和大肠有很大的益处,应该长期服用。由于罗汉果中仅仅只是含有葡萄糖,而葡萄糖又是人体所需要的好东西,因此长期服用罗汉果对身体很好,这种说法似乎有点道理。而且从中医的角度认为,罗汉果既可以止咳,又可以通便,对于肺和大肠都有益处,所以理所当然地被人们认为值得长期服用。这种倡导对于西医来说属于顺理成章,但对于中医来说则是违背学术规律的。罗汉果质润,味甘性凉,只适用于肺热燥咳、肠燥便秘患者使用,当患者燥热一除,必须立即停用,过者必伤员者脾阳。而且,罗汉果的运用必须谨慎,脾胃虚弱者,脾虚湿盛者,均需慎用。

显然,无知乱用中药而无意识中毒的问题应该均为“成分论”误导所致,因为其所认为的无毒中药常常会使人产生可以肆意服用的幻觉,直到身体出现危险症状都还不自知。类似的误导比比皆是,正是由于(中药成分论)误导,人们才会放心大胆地胡乱服用那些“无毒”中药,才使得(药证相反)问题频频发生,所以人们在指责中药毒性成分导致中毒事故的时候应该好好地想一想,到底是谁使得人们大胆地违背中医药学术规律而滥用中药?而倡导中药无毒论的始作俑者又到底是谁?

综上所述,中药肝伤害与这种中药成分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我们说中药是药,是中医师临床治病的专用药物,不能随意乱用。中药中毒问题发生在中药运用中的性味取向,其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在于必须制定出严格的中药管理规范,任何人(包括那些不懂中医学说的西医医师)都不得随意使用;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杜绝这一不正常的现象。

曾鼎先生《中草药肝损害秘而不宣坑害了谁》的问题提得好,但他并没有给读者以期待中的正确答案。我们应该追究中药肝损害秘而不宣到底“坑害了谁”?首先当然是广大患者,由于他们没有充分了解到不遵照中医药学术规律而乱服中药会造成较大的危害,如若不大力进行必要的中医药知识倡导,他们还会继续受到类似的伤害;而且他们或许还会由于不当的倡导而走向拒绝中医药疗法的极端。

事实上,中医事业所受到的巨大伤害则更是显而易见的,像曾先生这篇文章就很容易误导患者。可叹的是出现了凶杀案,人们不去追究凶手的法律责任,却在凶手所使用的凶器上大做文章,这种离奇说法并不符合一般的思维逻辑与学术规则;由此而提出禁止何首乌的临床运用,则更是毫无道理。过分地夸大中药的某些特殊效应,而不遵照中医用药的严谨学术规律,是中药中毒事故频频发生的根源;如此将中药肝损害的责任推向所谓的中药毒性成分,不惜让民众继续受到不当用药的伤害,不惜让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医学蒙上层层污垢,这又是何等可悲的一幕闹剧!

中药肝损害不能诿过于中药 文/吴侃阳 杨观虎

  • 考参文献

[1] Vanherweghem JL, Depierreux M, Tielemans C, et al. Rapidly progressive interstitial renal fibrosis in young women: association with slimming regimen including Chinese herbs[J]. The Lancet 1993, 341(8843): 387-391.

[2]李永明. 中药致癌于比利时肾病之谜[N].世界日报-世界周刊2000(853):14-19

[3]Cosyns, J P, Madoul M, Squifflet J P, et al. Chinese herbs nephropathy: a clue to Balkan endemic nephropathy? [J]. Kidney International 1994(45):1680-1688.

[4.Nortier JL, Martinez MCM, Schmeiser HH, et al. Urothelial carcinoma associated with the use of a Chinese herb (aristolochia fangchi) [J]. N Engl J Med, 2000,342(23):1686-1692

[5]李永明.对比利时肾病(中草药肾病)成因和中药致癌之说的质疑[J]. 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2002,22(2):142-145

  • — 作者简介 —

中药肝损害不能诿过于中药 文/吴侃阳 杨观虎

吴侃阳,毕业于湖北中医学院,1996年晋升为中国副主任中医师。1998年赴美国洛杉矶开设华夏中医诊所至今,现为加州中医针灸师联合公会顾问。出版《中医吟》,并主编《慢性腰腿痛》《骨与关节结核》等著作,撰写发表论文100余篇。

中药肝损害不能诿过于中药 文/吴侃阳 杨观虎

杨观虎,1980年考入浙江中医学院,1985年考入南京中医学院研究生班,1999年来在美国辛辛那提儿童医疗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2005-2009年担任俄亥俄州SHI针灸学校校长。现在辛辛那提市经营两个中医诊所。并担任TCMAAA学术部长和全美中医药学会副会长。Cellular &Molecular Biology等国际著名SCI杂志的审稿专家, 2015年被聘为俄亥俄大学医学院临床助理教授。

(选自《中医药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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