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口腔医学的发展,很多病牙可以经过治疗而恢复功能,因而拔牙的适应证是相对随着变化。其适应证主要有以下10种。
1.因条件所限不能治疗的晚期牙周病牙齿需要拔除。
2.牙体病有严重龋坏,不能修复的患牙。但如牙根及根周情况良好,可经治疗后做桩冠或覆盖义齿,不必拔除。
3.不能用根管治疗等方法保留的根周炎病变者。
4.创伤牙,因外伤折裂至龈下,或同时有根折,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保存者。骨折线上的牙,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应尽量保留。
5.移位或错位牙如影响功能及美观,引起疾病或创伤等,均应拔除。
6.引起邻牙龋坏或反复引起冠周炎的阻生牙。
7.位置不正或妨碍美观和功能的多生牙也应拔除。
8.治疗需要:因正畸需要进行减数的牙;因义齿修复的需要应拔除的牙;放疗前为预防严重并发症而需拔除的牙;良性肿瘤或囊肿波及的牙,因不能保留或因治疗需要而应拔除者。
9.滞留乳牙应当拔除。但在成人牙列中的乳牙,下方无恒牙或恒牙阻生时,如乳牙无松动且有功能,则不必拔除。
10.对疑为引起某些疾病的病灶牙也应拔除。引起某些局部疾病如颌骨骨髓炎、上颌窦炎等的病灶牙,应在急性炎症得到控制后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