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的一天晚上,宜兴市民袁某独自来到附近一家浴室洗浴。约10分钟后,有其他浴客进入浴池洗浴,意外发现袁某侧躺在浴池内,似乎没有了动静。该浴客立即呼叫浴室老板,共同将袁某抬出浴池,为其采取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袁某送至医院抢救。
到了夜里11时许,医院诊断袁某突发急性冠心病,经抢救无效后身亡。袁某家属多次与浴池经营者景某就赔偿问题协商。袁某家属认为,浴室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服务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且在袁某出险后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应对袁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将景某诉至法院,要求景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91万余元。
浴室老板景某则认为,其经营的浴室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不准入内”的警示标语,已充分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发现袁某洗浴过程中的异常后,其也及时进行了处理,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到当地派出所调取了证人证言、现场图片等相关案件材料,并到浴室现场进行了查看。庭审中,法庭查明:袁某生前虽并未查出患有心脏病等类似疾病,但其在洗浴过程中突然死亡,死亡后也未进行法医鉴定,不能排除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法官认为,景某在经营浴池过程中虽张贴有警示性提示,但袁某在洗浴出现异常时,身边并未有浴池工作人员,因此景某并未完全对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承办法官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由景某赔偿袁某家属各项损失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