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跟着我这个农村人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开放式婚姻”:
开放式婚姻就是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实行的对待性生活方面所采取的随意生活方式,即性生活随意,互相不约束。
在日本,虽然大部分的日本女人选择婚后成为全职主妇,但随着现在日本越来越多女性走向职场,拥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
于是,“开放是婚姻”开始在部分高学历、高收入家庭悄然兴起。
咳咳,正经的来分析:
开放式婚姻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婚姻法律关系的束缚,大胆地提出了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的婚姻关系,为化解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矛盾独辟蹊径。
然而,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开放式婚姻违反了一夫一妻制。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既定法律条件下,为了给开放式婚姻一个保证,“性开放约定”作为一种契约、合同出现了。
再来扎下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了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开放式婚姻的性开放契约可能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
so!“性开放约定”属于无效契约
看来在大中国是破解不了开放式婚姻这个法律难点了,但在其他国家,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下,立法也有很大的区别,一起来涨姿势!
欧洲——伴侣登记制度
伴侣登记制度最早出现在欧洲,是为了解决同性婚姻问题而提出的立法设计。同性婚姻与开放式婚姻有两个共同点,那就是都与“一夫一妻”原则相抵触,都与传统婚姻文化相抵触。
伴侣登记制度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将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组建家庭的两个人界定为伴侣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如此一来便打消了传统婚姻支持者的顾虑。
在欧洲立法实践中,伴侣登记制度同样也适用于异性恋者。
荷兰、瑞典等——同居法
面对多元的性关系需求,为了保障公民的性自由权利,瑞典和荷兰等国家在法律制度层面为公民提供了同居、登记伴侣和缔结婚姻三种选择。
同居关系的建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自愿签订的同居协议来确定,相对于婚姻和伴侣制度这极大地释放了法律对性的管制。
开放式关系的双方同样可以在同居法律关系的框架下,以同居协议为载体,明确彼此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获得性自由和家庭生活利益的最大化。
收
虽然“开放式婚姻”和我们的主流价值观有所背离,但谁能阻止你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呢~
当然前提是:不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