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引发了一系列道德问题。人们是否应该有权利决定生与死?如果有,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安乐死才是正当的?当一个人遭受严重的痛苦和疾病时,选择结束生命是正确的吗?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不该被允许,因为它可能被滥用而当做谋杀的幌子,其他人则认为这是一种宽恕,以结束疾病和难以忍受的痛苦。尽管痛苦是导致安乐死的主要原因,但有时也有其他原因让人们想要结束生命。可能包括生理上以及心理上的因素,例如抑郁或依赖。这之间的界限到底是什么呢?
去年,加拿大通过难以忍受痛苦的人安乐死合法化。正如《生活新闻》指出的那样,加拿大的安乐死立法充斥着不精准的术语,这可能会导致混乱,在没有政治压力的情况下,为法律不受控制的扩张留下余地。
早些时候,安乐死预防联盟敦促政客们修改令人困惑的部分,即“如果可预见一个人的自然死亡,那么安乐死就是合法的。”
一名77岁患有关节炎的女士已经忍受了30年病痛的折磨。最近,她的病痛变得难以忍受。她的医生给她开了阿片类止痛药芬太尼和吗啡。此后不久,她对医生明确表示,她已经度过了长久且幸福的一生,现在太过痛苦想要死去。
这位女士在法庭上宣读了一份宣誓书:“我已经度过幸福又长久的一生......现在,我只想悄悄地离开,结束这无法忍受的痛苦回到上帝的怀抱。”
两位医生拒绝了这名女士的请求,因为她并不是患有癌症,法官保罗·佩雷尔根据最近通过的允许患有关节炎的人进行安乐死的法律,批准了她的死亡请求。加拿大的底线到底在哪里?
为了避免不确定性,她的医生并不愿意执行这个程序,因为害怕被指控谋杀,但法官裁定这位女士有“合理可预见”的自然死亡。他的决定受到了安乐死提倡者们的欢迎,他们对安乐死立法的模糊和混乱部分提出了新的看法。
高级法院的法官保罗·佩雷尔表示:“这项立法旨在适用于正在走向死亡的人,因为他或她患有某种严重且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残疾,他们的能力不断下降并且忍受着生理或心理上无法缓解的痛苦。”
保罗认为这名女士已经快80岁了,而且处于一种不可治愈、不可逆转、不断恶化的疾病晚期,她的病情持续恶化、痛苦不堪,生活质量也不断下降。因此,尽管她并不是身患癌症,她也有资格接受安乐死。
这名女士的律师向那些仍然感到不合适的医生提供了对于“合理可预见死亡”的相关解释,并补充到希望能够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治疗,并在类似的情况下为其他病人和医生开先例。
尽管佩雷尔表示他的裁决将适用于未来所有的案件,但专家指出他的决定只适用于安大略。不列颠哥伦比亚和魁北克省正在挑战“终极定义”,并对法律不受控制的扩张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