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企业总经理付授(化名)到某酒店桑拿中心消费,与一名叫刘美丽(化名)的女技师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付授付费后离去。没想到8年后,刘美丽携7岁女儿娴娴(化名)将付授告上法院,索要小孩抚育费50万元。今年8月底,法院一审判决付授一次性支付娴娴17万元抚育费,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事情是怎样的呢,这和亲子鉴定有关系的。
桑拿师一晚接待5男宾,怀孕生一女
今年39岁的刘美丽,2000年在深圳某酒店桑拿中心从事技师工作。当年10月底的某一天晚上,刘美丽先后服务了5位男士,都发生了性关系,且都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在当晚服务的5位男士中,她只记住了付授的名字。
事后不久,刘美丽发现怀孕。当医生知道刘是性工作者后,告诉她,如果不要这个小孩,以后恐怕没有生育能力。刘就决心生下孩子。
2001年7月娴娴出生了,一直由原告刘美丽独立抚养,被告付授未尽抚养义务。
女技师索要女儿抚育费50万
今年春节过后,刘再次来到深圳,在深圳行政服务中心查找付授,结果同名的有20多位。后来通过照片辨认,刘找到了付,也了解到付家庭情况和其它信息。于今年4月25日将付授告到法院。
原告称,被告付是公司法人,任总经理,月薪有5万元,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育费。而原告从2001年开始,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未果,故请求判决原告娴娴由原告刘美丽携带抚养,被告付授一次性支付原告抚育费50万元(从原告娴娴出生至18周岁)。
被告5年前支付过6万元抚育费
而被告付授辩称,他已付清抚育费6万元,抚育费应按照被抚养人户籍所在地生活标准计算,且一般分期支付。付还认为,综合双方的生活条件,他自己抚养娴娴更为适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来,2003年5月,刘回到原来的桑拿中心打探消息,通过在那工作的同事,找到了经常到他们酒店桑拿的付授。可当时付不承认娴娴是他的女儿,但考虑到自己是企业老板,怕影响不好,于是答应给6万元抚育费,刘为此签订了一份《确定书》,表示“在领取付授支付的6万元后,女孩至成年止期间的一切抚养、生活、学习及其他费用问题与付授无关,以后均由本人自行单方负责解决。”
法院判决:
被告再付17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乾元亲子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其结果证明付授与娴娴为父女关系。经法院审理查明,付与刘非婚生育的女儿娴娴,目前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学读二年级,每年各种学杂费、教材费等共10350元,两原告为确认娴娴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付授支付抚育费。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娴娴长期随原告刘美丽共同生活,被告付授婚内另育有子女,而且无证据证明刘美丽有其他子女,故法院判决娴娴由刘美丽携带抚养。至于2003年5月,被告已支付给原告6万费用,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额的合理要求。故原告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告增加抚育费。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原支付的6万元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原告娴娴17万元的抚育费。
被告付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佛山市中级法院,要求就娴娴是否他的女儿再次查实。若娴娴确为付的亲生女儿,他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因他本人的经济、生活条件好于刘美丽,这样将可以提供娴娴稳定、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