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疗法,诊所和村卫生室都不能碰……

作者:传统中医文化解读 2017-12-11阅读:3063次

这个疗法,诊所和村卫生室都不能碰…

“不知道大伙儿知不知道臭氧自血疗法,听起来还挺高端的。据说疗效也杠杠的,还容易上手,好些厂家都联系我了,这几天还有培训机构给我打电话,有点心动呐……”

看到这则消息,不少朋友要问了,这技术如此神奇,到底是什么来头?小编搜集完资料,也是涨了不少知识。至于到底有多神奇,咱们基层能不能开展?还是看完下面的内容再说。

加了抗凝剂和臭氧的换血工程——臭氧自血疗法

这个疗法,诊所和村卫生室都不能碰……

关于臭氧自学疗法的操作,据有关专家介绍,这种疗法是将一定量的自体血与适量抗凝剂和等量的治疗浓度的臭氧混合再回输入体内(整个过程大约需要8-10min),从而产生治疗作用。

简单粗暴的说,就是小型的换血,听起来还真有点毛骨悚然的。

国外引进的“洋玩意儿”

臭氧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疗手段在欧美国家早就流行起来。在我国,这项技术可以称得上是一种“舶来品”,虽然臭氧自血疗法得到医学界的认可,在治疗部分疾病上有一定疗效,但是也没有某些机构宣传的“包治百病”那么神奇,而且无论哪种治疗方法都有其利弊和风险性。

目前开展这项诊疗手段的主要还是集中在一些大的医院,但是咱们基层能不能用,我们来看个究竟!

村卫生室和诊所能否开展臭氧自血疗法?

答案是:不可以!

强调一下,村卫生室和诊所开展这种疗法是违法的。但是特别让人愤慨的是,有些不良商家和培训机构,居然堂而皇之地做起了宣传广告误导咱们基层医生。

这个疗法,诊所和村卫生室都不能碰……

某厂家的部分宣传文案

这个疗法,诊所和村卫生室都不能碰……

某培训机构开展的课程介绍截图及报名要求

这里还是给大家提个醒,别轻信部分商家的虚假宣传,平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臭氧自血疗法不是想开展就能开展的。

为什么不能开展,又有哪些依据?

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同时在第十五条中也详细说明了,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也有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血液疗法,基层医生轻易碰不得!

对于村卫生室来说

血液疗法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普通静脉给药也必须核准),同时也不属于“中医科”、“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村卫生室开展“血液疗法”是在超范围行医。

对于诊所而言

血液疗法属于“血液内科”科目诊疗范围,但是个体诊所不可能批准“血液内科”这个科目设置,因此个体诊所开展“血液疗法”同样会被判定为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其它医疗机构

开展这样的血液疗法,必须提供依据临床医学研究相关规定报批的“基础研究资料”和“临床研究资料”,否则都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旦违规操作,处罚严重

如果被卫监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超范围行医的行为,对基层来说,处罚还是挺严重的。

首先是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处罚依据的是《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存在有所述违法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知道咱们基层医生有多少人听过这个疗法,就目前来说,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诊所和卫生室能用。所以为了保险起见,下次有类似的培训机构、厂家打来电话大肆宣传的时候,大可以一句话结束聊天:谢谢,咱不约!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报考请关注河南中科医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