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目前,一些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为加强对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可见:认定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医疗活动,关健在于开展这些活动是否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尤其是否是“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符合上述“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认定原则,应认定为开展了医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查处。否则,即使开展了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并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也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