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被威胁“排队怀孕”?别慌!你的工具箱里有这些宝贝!

作者:人民网 2018-04-07阅读:5705次

近期,全国妇联在京召开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会上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广受关注的如家庭暴力、性侵未成年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财产分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特殊劳动保护、女性生育权等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一个“排队怀孕”的案例引起了小青的关注——

该案例中,一所中学要求女教职工有序生育,并要求各学科对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要限定名额,如果特定时间怀不上,名额将被取消,即“排队生育”事件。

还在被威胁“排队怀孕”?别慌!你的工具箱里有这些宝贝!

听听大家怎么说?

还在被威胁“排队怀孕”?别慌!你的工具箱里有这些宝贝!

实际上,“排队怀孕”并非个案,特别是在医院、学校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中,此类规定的施行似乎已是某种“惯例”。

就实际情况而言,“排队怀孕”和“生育缺员”之间的矛盾的确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而“排队怀孕”又只是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一个比较极端的爆发点,在女性进入职场参加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知法懂法,知道自己遇到侵权时,维权工具箱里有哪些“宝贝”。

你该怎么做?

首先,知法懂法

这些法律法规

是你的盔甲

↓↓↓

我国现行的法律详细明确了女职工所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章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其中第58条特别指出: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9条至第63条内容详细阐释了女职工所享有的权益: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不同阶段从事的劳动,及安排工作时应注意强度。以及规定女职工必须享有九十天的产假。

第十二章为“法律责任”,其中第95条指出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第42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详细写明了女性作为“女职工”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另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阐释了侵犯女职工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对应的处理办法。

2005年8月通过的修正案中,还特别在第23条中补充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其次,还有一些实践案例“武林秘籍”可供参考。河南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高颖嘉和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副部长吴玲琳一起来支招:

心理防线竖起来

呼吁高校有所作为,积极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女性在初入职场时就做好心理准备,知悉自身所享有的权益,树立维权意识。

找到组织稳下来

工会充分发挥作用,一是及时应答女职工诉求,全力协助女职工维权讨公道,做她们的“娘家人”。二是利用每年三月的“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督促用人单位做好普法宣传活动。

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女职工在就自身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保留证据,从而依法维权。

小青还有几句悄悄话

孕期和产假中的准妈妈们,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好离开职场的时间,从身体和心理上进行自我调整。从宝宝来到自己生命中开始,曾经的女孩子就要开始学习扮演母亲这个角色了,从做宝妈开始,身份的转变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对这些挑战,可丝毫不比在职场上叱咤风云来得容易,也是需要时间积累和学习的。而在宝妈炼成辣妈重回职场前,下一个阶段的职业目标确立好后,也可以利用产假的时间提前规划,调整状态,然后重装上阵。

毕竟,每个人的一生中都要扮演不同的角色,生命中每一段时光都有它独特的味道,每一次转变都是新的开始,生活不只有一种可能,无论作为不服输的职场女强人,还是温柔的宝妈、孝顺的女儿、贤惠的妻子,每一种角色,都要活出你的女子力!

(记者 杨月 见习记者陈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