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8年前,儿子还在幼儿园,癌症就让她失去了左侧的乳腺;4年前,儿子读小学,癌症又让她失去了右侧的乳腺;2017年2月1日,猝不及防的心脏病,又让她失去了丈夫;2017年6月中下旬,常常感觉头晕目眩的她,因为发现癌细胞多发转移至骨、肺、颅脑,不得不住进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肿瘤放疗科39床,于6月27日开始进行姑息性放疗。
又是一年开学季,从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出院的乳腺癌颅脑转移患者杨亚秀说:“我现在头不晕了,走路也有力气了,可以送儿子开学上课了。”杨亚秀说:“我要感谢医生护士,更要感谢那么多帮助我的好心人,让我多活几年,可以多陪陪儿子,争取把他抚养成人。”
杨亚秀是个旧市锡城镇水箐村一组普通农村妇女,出生于1977年8月7日,时年不惑。她唯一的儿子于强,2003年7月29日出生,在个旧七中读初中。然而,当医生告知,杨亚秀颅脑内的肿瘤如果继续发展,不仅危及生命,还很有可能会导致她变成“植物人”,面临期末考试的于强不得不向学校请了假,守候和照料在母亲的病床边。
杨亚秀说:“其实,我早就知道自己的病情往不好的方面发展了,但是实在是没有办法,不敢来医院治疗。”14岁的于强说:“妈妈是向云锡三冶炼厂社区借了500元钱,才来住院的。”
杨亚秀曾经在云锡三冶炼厂打临工、做保洁,收入微薄;丈夫于建康,原是云锡建设集团的内退职工,每个月也就一千多元钱。杨亚秀说:“我丈夫身体一直不太好,但是怕我担心,他一直不肯跟我说他哪里不舒服,没想到今年2月,突然就撒手扔下我们孤儿寡母走了……”
于建康病逝后,杨亚秀和于强娘俩,经济上越发雪上加霜。从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反映,杨亚秀8年来住院20次,总费用11.1859万元。
杨亚秀感慨:“我丈夫活着的时候,为了方便孩子读书,在云锡大屯家园申请了一套小户型公租房,不怕见笑,每年2000多元租金都难以缴纳,现在我要治病,真的是无能无力。可是,儿子才14岁,我想多活几年,把他拉扯到18岁成人。”
懂事的于强说:“学校每个月给我125元补助,可以在食堂吃饭。”
而刚刚失去父亲不久的于强,对母亲的病情和他未来的人生,似乎还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他只是说:“我还想读高中,考大学。”
杨亚秀母子的困境,震动了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肿瘤放疗科的医护人员,在为其治疗的同时,科室主任王家祝为其发起捐款,医护人员为其捧出1290元的爱心,医院机关党支部也及时转交了社会爱心人士委托的1000元医疗救助款。负责调处医患关系的医院投诉办,也通过新广网、春城晚报的支持,并为其发起“轻松筹”,获得10342元医疗救助款。杨亚秀第21次住院、出院,医保统筹支付13347元,民政救助1480,自付部分9551元。各方力量,为杨亚秀的治疗提供了基本保障。
采访札记:如何帮助低收入人群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关涉到诸多重大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2005年以来,有关问题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责任、为弱势群体提供低廉医疗服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来说,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乃是重建组织文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当务之急。
然而,值得商榷的是,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责?一般认为,再分配的角色显然应该由政府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来承担。一个广为流行的建议是政府设立“平民医院”,专门为低收入者提供低廉的医疗服务。但是,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平民医院如何能鉴别谁是低收入者?此外,如果平民医院数量很少,而低收入者居住分散的话,这些医院如何能够有效地为他们服务?由此可见,把解决低收入者医疗服务可及性问题的思路局限在医疗服务提供方,基本上是一个死胡同。
解决问题的钥匙在于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即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适当的医疗保障,解决他们购买医疗服务的费用负担问题。国际经验表明,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适当的医疗保障理应是政府的职责。在实行全民公费医疗或全民健康保险的国家和地区,任何人均能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障,低收入者的医疗保障自然不成大的问题。即使是在没有实现全民医保的国家,也是政府推出的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者埋单。
当然,政府推出医疗救助制度固然是关键,但也不能因此排除其他组织的角色。公立医疗机构肩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对问题的缓解至关重要,但与此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病种(如慢性病)的低收入病患来说,民间慈善组织发挥积极的救助作用,也能为公共医疗保障体系提供重要的补充。
总体来说,提高低收入人群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慈善组织的协同努力。随着医疗救助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政府、医疗机构和慈善组织合作伙伴关系的制度化,低收入人群医疗服务可及性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例如: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即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农村医疗救助也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制度。
2009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出台,确立了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2014年5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施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政社合作,共建社会救助新格局,政府救助不足,恰恰是社会力量能做的事。
通讯员 任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