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首个反贿赂领域地方标准——《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以下简称《深圳标准》)发布,并将在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该体系的制定和出台背景,深圳市纪委副书记孟昭文在《深圳标准》发布会上指出,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引入贿赂治理领域,有助于从行贿受贿两端严密防控贿赂风险,促进全方位、立体式反腐制度体系的建立。
走出“被动行贿”怪圈
有效预防和处置内部及外部的贿赂风险
孙明,长期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现任天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标准化是《深圳标准》的一个亮点。”在孙明看来,将标准化的手段引入到预防贿赂犯罪之中,使企业对贿赂行为的监管具有可测量性,有利于企业间反贿赂认证体系的形成,从而有效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并促进全社会由“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记者了解,近年来,围绕着将标准化引入反贿赂管理领域这一主题,各国际组织、各国家机构、企业团体都开始了相应的尝试。
早在2011年,英国制定《反贿赂管理体系规范》,率先将标准化手段引入反贿赂管理领域。在英国倡导下,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3年成立了反贿赂项目委员会,着手研制反贿赂管理体系国际标准,中国为参与成员国,在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的牵头组织下,深圳市参与了国际标准的研制。2016年10月,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正式发布。
在这些实践的基础上,2014年5月,深圳市纪委通过多方收集企业建立贿赂管理体系的诉求和经验,于2016年6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反贿赂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框架和核心指标的基础上,体制外反腐败的“深圳探索”形成。
记者了解,《深圳标准》共分10章,包括术语和定义、反贿赂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贿赂风险评估、支持、实施、绩效评估及改进等章节,通过明确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反贿赂管理体系的整个流程,发现、预防和管控贿赂风险,积极应对反贿赂贸易要求提供全面的管理框架和指南。
“《深圳标准》有助于实现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孟昭文指出,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反贿赂管理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置内部及外部的贿赂风险,有助于加强内控、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打造廉洁文化、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廉洁诚信的市场环境。
结合查办案件经历,孙明对此深有感触。孙明向记者介绍,“在司法办案中,大多数涉行贿犯罪企业都曾表示不愿去主动行贿,因为行贿行为既增加了商业成本,又增加了法律风险。这些企业的行贿原因往往是担心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前行贿,而自己则输在了‘竞争的起跑线上’。”
“《深圳标准》的引入,可以让所有导入体系标准的企业都有了一套可遵循的、可量化的标准,使企业脱离通过不正当手段竞争的怪圈。”孙明说。
参考国际标准
体现国际反贿赂管理领域的最新理念与良好实践
在一些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实务的律师界人士看来,《深圳标准》的出台,对贪污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作出了有效的体制外补充。
“目前的刑事法律中,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多数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深圳标准》则适用于所有的商业组织,不仅监管企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也同样监管企业间的贿赂行为,相较于刑法监管的范围更为广泛。”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张立文向记者表示。
张立文认为,如果企业、组织都能自愿纳入到《深圳标准》监管体系之中,就等于在源头上切断了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从而有效地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除了适用对象的广泛之外,《深圳标准》约束监管内容较之以往规范也更具广泛性。以“贿赂”一词的内涵为例,在《深圳标准》的术语定义中,“贿赂”,是指无论在何地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承诺、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价值的不当好处(可以是金钱的或非金钱的),以引诱或奖励个人利用职务之便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确定“贿赂”与否,“好处”是关键的判断因素。根据术语和定义,“好处”的范围包括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不当合约利益;将任何贷款、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却、解除或了结;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其他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
而在刑事法律中,贪污贿赂犯罪客体的“财物”范围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显然,单从字面上来看,《深圳标准》对于贿赂中‘好处’的范围要超出司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范围。在《深圳标准》中,贿赂的范围除了财物外,还包括信息分享,义务和责任的免除等一些隐形的贿赂方式。”张立文说。
记者了解,这些术语和定义主要借鉴和参考了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关键指标和要求与国际标准保持高度一致,体现了国际反贿赂管理领域的最新理念与良好实践。”在《深圳标准》的发布会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夏昆山介绍说。
“这种与反贿赂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高度一致,对导入《深圳标准》的企业未来走向国际化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张立文说。
重在制度创新
弥补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短板
作为国内首个反贿赂领域地方标准,《深圳标准》是推动我国反腐制度、反腐理论层面的重大实践和创新。北师大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深圳标准》的出台弥补了长久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短板。
我国反腐败工作长期以来存在“重受贿而轻行贿”现象,对企业反腐重视程度不够,在无形中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有鉴于此,最高检近年来连续释放“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的信号,明确提出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重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
彭新林表示,《深圳标准》代表了我国下一步反腐的工作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随着反腐工作不断深入,未来会将行贿受贿犯罪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记者了解,《深圳标准》不仅针对企业内部的监管治理,还对商业合作伙伴、上游企业提出了廉洁要求,形成了整个管理链条的反贿赂管理体系。“这样的管理体系,将有助于实现反腐败从事后的惩治转到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管理。”彭新林进一步指出,弥补了对于事前和事中的空白,起到了对目前我国反腐工作试漏补缺的作用。
作为非强制性的指导性文件,如何推动《深圳标准》的开展适用?“在推进《深圳标准》的同时还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办法,明确对企业的认证标准,确保对未纳入《深圳标准》企业的公平性。”彭新林建议,对企业的认证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确保相关认证公开透明。而企业被认证后还要进一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作为国内首个反腐治贿领域地方标准,《深圳标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研制反贿赂管理体系地方标准,是打造社会管理领域深圳标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工作,也是深入推进当前反腐行动、建设公平诚信社会的迫切要求。”夏昆山说。
作为一个制度创新,企业怎样将反腐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圳已经提供了自己的地方经验。“但试点也意味着不断地试错,这个标准是不是符合其他非外向型企业的实际情况,还需要不断实践探索。”彭新林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