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1、门诊慢性病: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为每年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每年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2、门诊大病: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二、报销所需材料:门诊财政票据原件(机打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慢性病历本、外购药品及检查审批表、社保卡(或工商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2018年1月11日—2018年1月31日(工作日)。
(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报销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票据。)
四、办理地点:高阳县行政服务大厅城乡居民医保窗口。
五、咨询电话:0312-6699672
注意:不予报销的门诊费用
(一)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在非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未使用医疗保障卡(证)按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三)未经审批的外购药品、外地检查化验费用;
(四)家庭病床费用;
(五)手写票据、票据复印件及非财政票据;
(六)虚开、多开、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七)欠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间和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